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关业务的介绍,对公司十二届九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及需要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合理使用募集资金。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储能电源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本 哲
王 宗 玉
惠 汝 太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