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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宝玉、魏宇、周宁生出具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出具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认真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综上所述,独立董事李宝玉、魏宇、周宁生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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