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大立科技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4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59,03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51元,共计募集资金969,999,983.38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61,999,983.3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7,547.1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9,292,436.2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 | 调整后 | 累计投入 | 募集资金 | 项目达到预定可 |
承诺投资 总额 | 投资总额 | 金额 | 余额 | 使用状态日期 | |
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 | 9,374.14 | 5,444.62 [注1] | 5,444.62 | 0.00 | 已结项 |
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 22,650.49 | 22,650.49 | 13,011.56 | 9,638.93 | 2023-12-31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14,521.42 | 13,450.66 | 9,801.17 | 3,649.49 | 2023-12-31 |
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25,753.95 | 29,683.47 [注2] | 26,648.64 | 3,034.83 | 2024-06-3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4,700.00 | 24,700.00 | 24,700.00 | 0.00 | 不适用 |
合计 | 97,000.00 | 95,929.24 | 79,605.99 | 16,323.25 |
注1:鉴于公司“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结项;
注2:鉴于公司“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3,929.52万元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 71340122000001254 | - | 已销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19045101040060512 | 58,216,599.93 | 募集资金专户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 | 3301040160017072367 | 29,854,097.84 | 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362379085872 | 33,198,090.91 | 募集资金专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 71340122000002204 | 986,023.90 | 募集资金专户 |
合计 | - | 122,254,812.58 | - |
(四)剩余募集资金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95,929.24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63,784.98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2,313.70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15,821.01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588.53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79,605.99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2,902.23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19,225.48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12,225.48 | |
差异[注] | G=E-F | 7,000.00 |
注:根据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7, 000.00万元人民币。
二、募投项目节余的原因
本项目承诺投资总额为13,450.66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实际投入金额为9,815.72万元,实际投入金额比承诺投资总额少3,634.94万元,主要系公司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相关设备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剩余募集资金3,634.94万元,剩余资金将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毕,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634.94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及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以及“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公司推进募投项目进度相对谨慎,上述募投项目的整体投资进度有所放缓。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了优化调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余资金仍投向公司主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行严格管理,对募集资金投入采取谨慎态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相关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监管。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
1、公司审慎核查相关合同执行情况,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公司将积极调动公司内外资源,协调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配置,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的按期完成;
3、公司会重点关注可能影响预期进度的内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4、上述调整后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是公司在综合考虑现时各项因素基础上所作出的估计,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本项目未来在延期实施建设期间将严格把关建设进度,按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款专用,并
继续做好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余资金仍投向公司主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行严格管理,对募集资金投入采取谨慎态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相关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监管。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之岳 胡伊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