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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等规定,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的财务收支、风控管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审计部为公司独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注册资格。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保护,任何公司(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应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求回避。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内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执行上级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决策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所属控股公司、托管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对接人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合同管理、生产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ERP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及相关数据查询权限。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管理

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作内部审计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被审计公司将有关资料送到内部审计机构指定地点的审计。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公司直接进行审计。

委托或合作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借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参与公司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公司的相关要求、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及组织部门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按规定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前,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司,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方案。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配备适当数量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关注重点、审计人员分工、审计工作进度等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前调查时,可向公司领导和人事、财务、纪检、投资等有关职能部门征询需要关注的事项,有关部门也可以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沟通需要关注的事项,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纳入审计方案。

(四)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公司提出改进建议。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司、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公司、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于具体要求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六)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另发。

(七)跟踪检查。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要在后续的审计项目中进行检查,或者安排专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八)整理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整改情况等,要及时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须对内部审计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移送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政治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检查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被审计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原《甘肃蓝科高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2009年)、《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上海蓝滨〔201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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