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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中兴华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6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2022年度经审计业务总收入184,514.90万元。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35,088.59万元。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11.50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数115家,审计收费总额14,809.90万元。公司同行业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二、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中兴华按照2023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出具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此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此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尊重中兴华的独立判断,但是对于中兴华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否定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和依据,公司有不同的意见。公司认为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各项措施已得到较为有效的执行,不存在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具体理由如下:

(1)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鼎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经过两次变更,分别由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扬帆”)变更为Surge Energy Capital Holdings Company(以下简称“Surge Capital”),后续由Surge Capital变更为Seewave Energy Holdings Company(以下简称“Seewave”)。烟台扬帆、Surge Capital与Seewave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之间的合伙份额转让仅为公司股权结构的内部调整,不涉及任何资产或者权益的对外转让/出售,无论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公司对宁波鼎亮一直持有100%的股权,宁波鼎亮始终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对宁波鼎亮的有效控制。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2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烟台扬帆、Surge Capital与Seewave均为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且100%控股的子公司,可以适用前述规定。同时,从公司内部制度来看,公司在此次调整中采取了完整、必要的审批程序,与《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无冲突。

综上所述,宁波鼎亮GP变更事宜未达到上市公司的审议、披露标准,相关审批流程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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