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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华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执行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解释第17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变更前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追溯调增了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465.61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4,465.61元,其中盈余公积为564.89元、未分配利润为3,900.72元。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增了2022年1月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648.83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5,648.83元,其中盈余公积为

564.89元、未分配利润为5,083.94元。同时,本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合并)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母公司)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4,840,358.104,852,697.734,840,358.104,853,899.79
盈余公积29,742,572.4929,743,926.6729,742,572.4929,743,926.67
未分配利润175,447,738.61175,458,724.06179,075,889.68179,088,077.19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9,441,390.139,433,516.119,425,692.789,417,799.92

(二)执行《解释第17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应变更,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

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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