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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根据金融机构类型,按照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管理委托理财业务,并根据需要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

(二)理财产品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经营或资金使用方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及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审查情况、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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