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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田: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包括二级、三级及以下企业,含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的项目部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集团风控中心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由集团董事长分管。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集团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领导下,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集团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集团提名、考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意见。为防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第九条 集团总部对各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领和管控。集团总部负责统领直属企业审计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集团审计部门可以抽调总部及所属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业务,根据需要可分别采取内部审计、委托中介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条 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与管理,实行直属企业审计部门向集团总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对各直属企业每三年内至少专项审计一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提高所属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进审计与风控、内控深度融合,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推进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

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审计部门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 作为内审主管部门,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开展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二)开展所属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审计;

(三)开展所属企业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审计;

(四)开展所属企业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审计;

(五)开展所属企业经营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集团领导兼任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提拔到集团领导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实施;

(六)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市国资委、上级单位以及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工作;

(九)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集团及所属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企业战略规划、规章制度,

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四)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集团领导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在集团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可以向集团提出表彰建议;

(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董事会

审核。

第二十条 根据年初制订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单位通知要求或集团工作安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主审及小组人员,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 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经营管理审计、各类专项审计等)根据年初制订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上级单位和集团安排等,进行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集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集团安排,集团行政人力中心开出“审计委托书”进行审计立项。

审计立项书内容包括审计类型、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人员等。审计工作方案包括:被审计企业或项目名称,审计的范围、内容、目的、依据、方式、实施步骤和计划工作时间,审计组长、主审与审计人员名单、日期等。

2.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被审计企业名称、审计的范围、

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长及主审人员名单;对被审计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被审计企业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3. 被审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二)实施阶段

1. 审计人员应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审计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对收集到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2. 通过询问、分析程序、观察和检查等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判断被审计企业是否存在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3.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 项目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复核,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集团领导请示汇报。

(三)报告阶段

1. 项目主审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经审计组长复核。

2. 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项目主审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企业征求意见。

3. 被审计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企业意见作为审计资料归档,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4. 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理由充分并可查实的,由项目主审提出修改建议,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修改审计报告。

如被审计企业有较大异议,但审计部根据核实的情况决定不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将异议未予采纳的理由及时向被审计企业反馈。

5. 风控中心建立审计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事项的内部监控,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复核人对审计报告中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所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有约束的决定、规定等是否正确;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 风控中心将已征求意见并审核修改的审计报告、被审计企业反馈意见报集团领导审阅后,形成审计报告定稿。审计报告定稿和被审计企业反馈意见,应当经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集团领导审批。

7.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用词恰当、表达准确、观点鲜明、格式规范。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

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2)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实施;

(3)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4)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5)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6)整改时间及跟踪检查:限定日期要求被审计企业按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确定跟踪复查时间。

8. 审计部将审阅后的审计报告正式稿,向被审计企业签发,同时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跟踪回访,督促被审计企业对照审计报告进行整改。

(四)审计档案

1. 审计部对已完成的内部审计事项,按照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终结后,主审人员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2. 审计档案包括:审计立项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集团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意见及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申诉、函件等文件资料。

3.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立一卷或几卷,不得将几个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4.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保持统一。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由集团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纳入被审计企业及经营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促进审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公众的监督约束作用,审计结果将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部。

被审计企业应当落实“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的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及时整改,保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将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集团纪委。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审计部将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集团有关奖惩管理规定,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集团纪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奖惩规定》,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集团纪委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报告,集团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风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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