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古井贡酒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古井贡酒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组织保障
为了保障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公司由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成立了评价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项评价办公室,成员包括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中心专职成员。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有限公司、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龙瑞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古井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明光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仁怀茅台镇珍藏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古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99.59%,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99.76%。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全面预算、财务报告、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存货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大额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存货管理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0.2%≤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2%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利润总额的5%≤错报 | 利润总额的2%≤错报<利润总额的5% | 错报<利润总额的2%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 | 资产总额的0.2%≤错报<资产总额的0.5% | 错报<资产总额的0.2%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错报 |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2%≤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2%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当出现下列情形的任意一项,应当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⑥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1,000万元以上 |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
重要缺陷 |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③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古井贡酒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司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并于2024年4月26日出具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273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古井贡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古井贡酒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