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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此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等。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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