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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江金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江金华)

作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积极出席公司本年度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江金华,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景德镇市煤气公司、海南海口燃气集团工程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上海通达能源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上海华通能源公司总工程师,2022年1月至今任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了四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了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了各项会议议案,与公司经营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 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及列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股东大会
应参加次数现场出席次数通讯表决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列席次数实际列席次数
4310011

报告期内,本人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于报告期内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并召开了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进行认真考量,认为公司的董事会的规模与构成能够满足公司现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均按照其职权范围和责任有效开展,未发现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情形。

2、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二次战略委员会会议,综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情况,为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各项业务发展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制定战略规划提供了支撑保障。

3、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确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本人将于2024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的相关工作安排,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进展及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有效地沟通,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事项均认真审议、客观分析并作出决策,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多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注事项,并将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针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提前进行了审核,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了解,深入了解公司的发展及经营情况,并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了密切联系,及时知悉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技改项目及新建项目建设情况,要求严格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改造建设,同时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督促公司加强规范运作,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预计2023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7,730万元。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预计的上述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上述定期报告

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利润分配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通过认真审阅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听取管理层汇报分析,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发展项目战略投资规划而拟定的方案,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稳步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业务发展需要,缓解子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压力,降低筹资成本,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拟为子公司-江西世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时提供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该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续聘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3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始终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利用本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

经验,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及表决。同时,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公司合规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付出了自身应有的努力。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独立董事:江金华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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