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2 证券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2024-021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927,573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927,57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8日。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将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5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
3、2023年5月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4、2023年5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6月8日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
6、2024年4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8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92.7573万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 授予股票数量 | 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 |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3年5月8日 | 1.38元/股 | 1,642.5242万股 | 58 | 0.00万股 |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批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8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5月7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2年的新增中标额为基数,2023年的新增中标额增长率不低于4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新增中标额”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新增中标额。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783号),公司2023年的新增中标额为92.52亿元,同比2022年增长169.08%,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
4、事业部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与其所属事业部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58名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5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均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即个人绩效考核系数100%。 | ||||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2.7573万股,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本次可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售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叶丽君 | 董事长 | 164.2500 | 49.2750 | 30% |
杨九如 | 副董事长、总裁 | 164.2500 | 49.2750 | 30% |
孙九春 | 董事、副总裁、总工程师 | 131.4000 | 39.4200 | 30% |
严炜雷 | 副总裁 | 91.9800 | 27.5940 | 30% |
王贵 | 副总裁 | 91.9800 | 27.5940 | 30% |
林尚连 | 副总裁 | 91.9800 | 27.5940 | 30% |
王正初 | 副总裁 | 91.9800 | 27.5940 | 30% |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51人) | 814.7042 | 244.4113 | 30% | |
合计 | 1,642.5242 | 492.7573 | 30% |
注: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原核心管理人员林尚连先生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为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故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职务信息进行相应的更新,前述激励对象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做调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5月8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92.7573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 本次变动前(股)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425,242 | -4,927,573 | 11,497,669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82,477,590 | +4,927,573 | 1,587,405,163 |
合计 | 1,598,902,832 | 0 | 1,598,902,832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