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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签署决议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 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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