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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

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五)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 15%。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当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由审计委员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等评价其胜任能力,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八年;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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