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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688598 证券简称:金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

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2023年10月1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2024年1月9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实际回购公司股份626,577股。2024年1月10日,公司办理完毕回购股份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9,229,619股变更为138,603,04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9,229,619元变更为138,603,042元。

2、公司于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2024年3月22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实际回购公司股份972,821 股。2024年3月25日,公司办理完毕回购股份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8,603,042股变更为137,630,22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8,603,042元变更为137,630,221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22.961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63.0221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922.9619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763.0221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若独立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发表了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及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处罚等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规划等。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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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指标的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上述交易涉及的单笔金额或按照连续12个月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上述交易涉及的单笔交易或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指标的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上述交易涉及的单笔金额或按照连续12个月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上述交易涉及的单笔交易或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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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一)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一)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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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五)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五)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 (四)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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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条件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条件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及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修订并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批
1.《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5.《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8.《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制定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3项制度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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