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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规〔2022〕7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其中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

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级子公司,应在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重点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规惩戒制度,并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本外币等,且应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

反的变动。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五)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具体开展金

融衍生业务的子公司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对子公司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要条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控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年实施效果、管控能力等条件制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经公司套期

保值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应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不超过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应建立两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相关组织,明确第一责任人及具体的业务分管领导。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相关岗位,需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贸易风控委员会作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主管机构,公司贸易风控委员会下设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公

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公司运营管理部,组长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公司运营管理部门、资产财务部门、战略发展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人员联合参与,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修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

(三)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听取年度报告;

(四)负责审核、监督子公司交易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执行;

(五)负责监督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审查及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子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能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经子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二)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编制新增品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三)制定相应风险预警、风险处置机制,经子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四)在授权范围内制订、调整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

(五)组织子公司相关人员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并进行日常监督;

(六)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按季度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及编制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对业务的风险监控、合规审查等事项负责。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四章 规范操作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每年年初或根据公司通知,制定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新增品类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新增品类的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套期保值业务模式与业务流程、内控体系完整性及有效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人员配置及业务授权的合理性、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

第十七条 子公司套期保值操作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初经审定批复的年度计划。如果确需调整,应当变更年度计划并重新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十八条 子公司期货操作事前应有完整明确的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并经子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方案内容应包含保值数量、资金计划、对应现货情况、成本及期现基差测算、合约选择、建仓价位、建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提示、触发风险应急措施的价格波动指标等明确内容。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指定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以下简称“操作部门”),操作部门应严格按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进行交易操作,方案中需明确交易种类、约定币种、金额、预计期限、预计汇率或利率等,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操作。

第二十条 子公司操作部门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操作部门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报告机制与应急处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二十二条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公司运营管理部门上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商品期货总体持仓(品种、规模、时间)及相应的现货规模、保值策略、止损限额设定、资金占用、浮动盈亏等情况以及风险敞口评价、套期保值效果与未来价格趋势分析;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向公司运营管理部门上报年度业务执行报告,对全年期货操作按照期现结合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汇总完成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并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包括业务执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套期保值效果等,并初步申报核定公司下一年度计划,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商品期货操作出现以下重大异动风险须及时上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报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期货市场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连续大幅波动;

(二)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累计)已确认损失及浮动亏损达止损数的50%,或期现货亏损合计金额超过时点期货最大净持仓规模的10%等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且需要超计划补交保证金;

(四)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产生期货损失;

(五)期货经纪公司存在违约风险;

(六)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违规交易且导致重大风险;

(七)其他可能导致保证金出现损失或法律纠纷的情况。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须于每月度结束后5日内在财务月报系统中报送交易金额、已确认损益及浮动盈亏金额等信息。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一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当达到披露标准后,按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子公司操作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约定金额、价格和期限,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当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操作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部门、资产财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公司运营管理部门、资产财务部门准备相应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确认、风控等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并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操作,或泄露交易相关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运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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