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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九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大九天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由中电财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其中以信用方式取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金融合作之基本范围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其它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存款服务;贷款服务;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办理甲方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与收付等金融服务。具体如下:

1.1乙方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外汇结售汇、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应为相关企业安装网银系统、定期提供对账单,对资金结算流量和结余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企业提供资金结算专用电脑等。

1.2乙方按照信贷规则向甲方提供授信融资,促进甲方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应收账款保理、非融资性保函等。

1.3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委托代理、开立资金证明、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2、金融合作之具体内容

2.1未来3个年度的甲乙双方进行金融合作形成的关联交易余额包括资金结算余额和综合授信额度的上限,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经综合考虑甲方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乙方拟在未来3年中给予甲方如下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种授信品种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根据授信额度制定如下的结算额度:

上限(人民币)
1、资金结算余额10亿元
2、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

2.2甲方可通过将一部分可用的现金存款存入乙方,另外一部分存入商业银行来分散资金风险。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的结余资金,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并按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乙方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2.3甲方在乙方取得的融资,乙方按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乙方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2.4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非融资性保函、资金证明、贷款

承诺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2.5乙方免予收取甲方在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乙方为甲方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2.6乙方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甲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中期票据专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及组织承销专项服务,乙方就此类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2.7在使用乙方金融服务前,甲方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乙方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如果乙方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有权不使用乙方提供的合作条款,选择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2.8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不包括甲方的募集资金和根据政府相关要求需专项使用的资金,甲方的募集资金和专项使用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华大九天与中电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中电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中电财务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年度公司在中电财务存款余额为14,809.53万元,收取利息5.38万元。

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存贷款业务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中电财务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相关法规规定,制订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范围、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确保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条件下进行,为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提供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中电财务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订了《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及处置第一责任人,由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风控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中电财务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风控合规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中电财务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公司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电财务编制的《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说明》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1-00056号),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风险评估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的认定。”公司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大信专审字[2024]第14-00152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汇总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中电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中电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中电财务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罗 峰 何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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