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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龙互连: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

委员连续两次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告知公司全体董事。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办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委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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