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股份”)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杜婕、吴吉林、江泽利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情况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杜婕、吴吉林、江泽利均能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