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白云国际”)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64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5年8月,白云国际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被告”)签订《2015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户内外LED媒体建设经营合同》,其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详见2023年5月23日《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编号2023-029))。
二、 本次判决情况
1.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21798650.13元;
2.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媒体资源使用费56958904.1元;
3.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75755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