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2023年度不派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
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756,203.35元;母公司会计报表净利润412,452,807.4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619,259,893.88元,减去2022年度现金分红51,612,574.20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980,100,127.13元。
公司2023年度拟进行现金分配,以2023年末股本344,083,82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34,408,382.80元(含税)。
2023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利润分配预案,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