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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司代码:600668 公司简称:尖峰集团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84.83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85.9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筹资管理、对外投资、招标管理、担保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内部信息传递、研究与开发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控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8% 且≥800万元利润总额3%≤错报<利润总额8%且≥500万元错报<利润总额3%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2%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2%错报<资产总额1%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错报≥经营收入总额2%经营收入总额1%≤错报<经营收入总额2%错报<经营收入1%
直接财产损失8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经营收入及直接财产损失指标衡量,评价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主要财务人员任职资格或胜任能力明显不足;企业更正已公布或已上报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缺失;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上列性质的,分别定性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人民币800万元及以上或人民币200万元(含200小于人民币200万元或受
受到国家级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万元)~人民币800万元或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指标衡量,分别考虑是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损失很大;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省级及以上主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上年评出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主要业务管理或操作人员明显不胜任。
重要缺陷中层管理人员舞弊;省级及以上主要媒体上当年出现过负面新闻1次以上;上年评出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也没有合理解释;中层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胜任能力不够。
一般缺陷一般员工舞弊;上年评出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上列性质的,分别考虑是否 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已及时进行整改。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已及时进行整改。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蒋晓萌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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