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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提醒》、《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2023年审计资质及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3年6月14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安排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调整事项、本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2023年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2023年期间公司因联营企业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前期矿业权摊销差错进行了更正追溯调整,公司相应被动追溯调整了对淮浙煤电的股权投资。公司委托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该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报告。

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公司编制的《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进行了审计。审计过程中,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追溯调整事项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论证分析了追溯调整事项对浙能电力的影响,并就人员独立性、审计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追溯调整影响、专项审计结论等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和

治理层进行了沟通。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因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引起的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核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及其浙能电力项目组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性,较好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做审计工作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规范,能公允表达审计意见。2023年4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12月29日,审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

(三)2024年4月12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召开沟通会,就审计工作中与管理层讨论的重大事项、拟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并

督促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继续按照审计计划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四)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其他关注事项

近日有传因金通灵项目导致大华事务所可能被暂停资质6个月一事,审计委员会高度关注。经核实,大华事务所可能被暂停资质6个月事项对公司2023年年报业务无影响,金通灵项目涉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公司年报业务,公司年报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亦未参与过金通灵项目。

鉴于该突发状况,审计委员会将持续关注后续发展,建议公司目前暂缓续聘大华事务所,待事态发展明朗后再行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六、总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2024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恪尽职守,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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