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