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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信威1:管理人关于对投资者相关疑问的澄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400106 证券简称:R信威1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对投资者相关疑问的澄清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科技”或“公司”)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4年4月9日裁定宣告公司破产。信威科技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就近日了解到的信威科技投资者的相关疑问澄清如下:

1. 关于管理人的身份和职责

管理人并非信威科技或其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聘请的中介机构,管理人也未参与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事宜以及破产清算申请被受理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北京一中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负责信威科技的破产清算工作。在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职责。

2. 关于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况

由于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员工流失较多,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制作尚未完成,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的期初数据均无法确定,客观上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按时进行。经公司和管理人持续联系沟通,目前有初步意愿承接信威科技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极少、意愿较低,且公司缺乏必要的财务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公司在破产程序内聘请第三方机构还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此外,管理人依法仅接管信威科技本级的相关财产和资料,由于信威科技的子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信威科技本级的管理人无法接管到信威科技编制年度报告所需要的信威科技子公司的相关材料。管理人曾要求子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但在破产审计和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仅收到部分子公司的部分财务数据。前述情况下,公司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无法完成。

基于上述,公司目前暂不具备聘请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并编制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的客观条件,无法按时披露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前期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无法披露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提示性公告。

3. 关于信威科技的财产

根据信威科技的破产审计和评估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信威科技资产563,023,299.28元,负债9,530,503,155.42元,经评估,信威科技总资产的清算价值为498,770,378.22元。其中,信威科技本级的海外资产为对3家境外主体的应收款项和信威科技所持信威(塞浦路斯)通信有限公司的股权。

根据信威科技前期披露的关于为海外项目客户担保履约的公告中的相关信息,针对海外买方信贷业务,已实际进行担保履约并向相关借款人、反担保提供方进行追偿的担保主体主要是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信威科技作为前述业务下的担保人的,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对主债务人等主体享有追偿权。

根据信威科技前期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中的相关信息,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自然人王靖、杜涛持有的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骄”)的控股权或北京天骄旗下资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信息显示,北京天骄的股东为自然人王靖和杜涛,公司未持有北京天骄的股权,北京天骄不是公司的子公司、不是公司的破产财产,且北京一中院已于2022年7月22日裁定受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天骄的破产清算申请。

针对此前新闻媒体报道中提及的王靖先生、杜涛先生等中国投资者向海牙常设仲裁法院Motor Sich案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裁定乌克兰违反中乌双边投资协定,并向申请人充分补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金额超过45亿美元)的事宜,根据公司说明,信威科技不是该案的当事人。管理人未查询到有关信威科技参与该案的公告文件,也未接收到案件相关材料,现无资料显示信威科技是该案的当事人。

4. 关于宣告破产的原因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公司继续营业需经北京一中院许可或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在本案中,公司未继续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至今经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信威科技的债务金额合计已达到6,876,539,900.02元。

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管理人通过退市板块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拟公开预招募信威科技破产清算案意向投资人,截至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报名期限届满,有一家企业法人向管理人提交了报名材料,但经管理人发函敦促,该企业法人未在限期内向管理人出具《参与重整投资及保密承诺函》,亦未缴纳报名保证金,故视为该报名企业法人放弃参与本次预招募投资人遴选资格。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内蒙古中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曾发来《投资意向函》,称其拟对信威科技的相关领域项目进一步治谈及商议投资合作事宜,若上述项目的投资符合中和公司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中和公司的内控要求和决策流程并通过中和公司的批准,中和公司将参与信威科技的破产重整。后管理人向中和公司复函明确了意向投资报名材料要求和提交时限以及报名保证金的支付要求。2023年8月31日,管理人收到中和公司提交的意向投资报名材料。2023年11月9日,管理人收到由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函》,该《担保函》为中和公司支付其参与对信威集团意向投资的报名保证金的代替方式。根据意向投资工作安排,中和公司最迟应当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并支付投资保证金,中和公司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和足额缴纳投资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对信威集团进行投资。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中和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也未缴纳投资保证金,《担保函》现已根据中和公司的要求退回给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综合前述内容,在信威科技破产清算程序中,截至目前无人提出对信威科技进行重整或和解的申请。前述事项管理人均在退市板块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相关公告。

基于前述,结合破产审计和评估情况,信威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故管理人依法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宣告信威科技破产,北京一中院经审查后裁定宣告信威科技破产。

5. 关于宣告破产的影响

管理人将继续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推进信威科技财产的追收、变价和分配工作,相关财产追收、变价和分配方案会形成相应的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向北京一中院报告或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认可。因本案为信威科技本级的破产清算案,前述财产仅为信威科技本级的财产,不包括信威科技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将及时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北京一中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信威科技被宣告破产不影响债权人向为信威科技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主体依法主张权利,不影响债权人向信威科技子公司债务的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主张权利,也不影响信威科技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对外追收其名下的各类财产并以其名下财产对外承担相关义务。

6. 关于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事宜

2023年12月29日,信威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认定信威科技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并决定对信威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投资者认为信威科技实施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

管理人了解到,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提起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请投资者在提起前述诉讼后尽快告知管理人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投资者依法申报债权后,信威科技后续如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相关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因诉讼或仲裁未决而暂未确定的,管理人将对相应的分配额进行提存。但相关债权在信威科技处的实际可受偿情况取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结果、信威科技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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