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有2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投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召集人对会议紧急召开情况进行了说明。
3.本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1: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执行程序及债务和解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在公司作为被执
行人的案件【案号:(2023)粤01执2856号】中,法院需对公司所持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6.06%的股权份额、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835%的股权份额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7%股权份额的拍卖参考价进行确定,征询公司意见:是否同意以双方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若如同意请回复短信“同意双方议价,”并请七天内将议价结果的书面材料寄至本院,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视为协商不成,本院将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认参考价。若不同意,请回复短信“不同意双方议价”。(收到请回复短信内容,如七天内未回复则视为议价不成)。董事会特此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执行程序及债务和解相关事项(正式的和解方案及相关协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正式生效)。本次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止。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2票。董事戴梓岍女士投弃权票,理由为:没有实质需要形成议案的审议内容。董事程锐敏先生投弃权票,理由为:时间过于仓促。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所涉执行程序及和解谈判按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处理,如后续执行程序及和解谈判涉及具体事宜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由管理层或提交董事会等对应议事机构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