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十届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监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十届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重大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