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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分别审批、披露、实施和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严格遵守《规范运作》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适用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根据前款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笔委托理财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额度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后,公司及子公司如需继续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并完成下一年度委托理财授权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每年度结束后,结合上一年度委托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拟定委托理财可行性方案;

(三) 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具体手续,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 负责配合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六)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及证券部,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披露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披露程序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等均应及时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

(一) 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 应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等;

(三) 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发现存在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风险,或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其他风险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

少数股东权益金额。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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