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说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鞠小平、何丽萍、万小民、郑欣荣、邹占伟持有的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4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以2023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东洲评估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外,东洲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东洲评估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生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客观。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