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平成雄 | 张思雨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