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本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784,262,6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77元(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本方案分配比例,以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的股份数量为基数,从而最终确定分配总额。其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在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2,599,946股,已于 2024年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专用账户已不存在回购股份。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没有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784,262,6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7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693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4.15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2.077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068 | 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 | 08*****362 |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 | 08*****759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 | 00*****843 | 陈发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4月29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本公司办公楼
咨询联系人:余洋
咨询电话:0871-66226106
传真电话:0871-6620353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