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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鞠小平、何丽萍、万小民、郑欣荣及邹占伟合计持有的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义”或“标的公司”)

44.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传统燃油车车身零部件、相关模具及新能源汽车电池箱托盘、电机轴、电机壳、储能箱箱体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为电池盒箱体及其配件的生产、研发及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电池盒箱体及其配件的生产、研发及制造,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传统燃油车车身零部件、相关模具及新能源汽车电池箱托盘、电机轴、电机壳、储能箱箱体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直接或间接为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因此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同行业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为陈竞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陈竞宏;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鞠小平等5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规定的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2、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平成雄张思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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