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承担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二章 议事规则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通过。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第十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