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1. 委托经营或理财;
2. 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长期投资
1. 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 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第八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十条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管理权限:
(一)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1、以下事项的投资,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以下事项的投资,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交易事项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4、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承办或管理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项目考核;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批准;
(三)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投资操作人员每日休市后做出公司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提交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阅; (四)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 第十八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应收股利、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投资承办及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二)公司投资承办及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
总经理;
(三)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制定投资项目的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投资承办或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预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上述主要内容编写,经办人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投资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可参照上述主要内容编写,经办人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三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承办或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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