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要求。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合并报表)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母公司报表)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6,197,597.31 | 26,201,808.53 | 24,524,353.03 | 24,528,564.2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683,578.34 | 3,687,789.56 | 2,131,204.84 | 2,135,416.06 |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有效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