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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等文件要求,按照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标准和评价相关制度,在内部控制自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第三方评价和审核的工作基础上,我们以2023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规定,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和自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益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不断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存在不恰当现象,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因此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各单位内部控制自评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根据内控评价工作计划,实施了具体评价工作。公司各职能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在标准化体系审核管理、日常管理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内部控制自评价工作。

公司聘请外部认证单位,对公司及下属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管理的符合性、有效性进行了年度审核,出具审核评价意见、颁发认证证书。

公司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独立审计及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依据国家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国资委﹝2019﹞101文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标准》、《内控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流程开展内部控制自评及监督评价。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除新设立不足1年、处于破产清算、

停产停业且无大额资金(单笔﹥100万元人民币)往来等特殊情况分子企业外,纳入评价范围的下属子企业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健康安全环保、资金管理、投资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物流运输、存货与仓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管理、工程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税务管理、信息安全、信息与沟通、法律事务、科技创新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全面性、客观性、重要性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如下:

(一)制定年度内部评价工作计划,明确内控评价职责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

(三)编制内控自我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底稿模板。

(四)启动内控自我评价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填制自评工作底稿。根据第三方审核评价,内部日常检查和专项监督结果,进行监督评价。

(五)复核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和汇总,编制内控评价缺陷汇总表,推动相关单位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

(六)督促责任部门完成内控缺陷整改,检查整改效果。

(七)公司根据本年度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编制《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及专项审计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各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我们依据内控评价方案步骤进行测试,并严格记录测试结果,确保评价工作中获取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以及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公司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价认定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

(一)公司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由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该缺陷是否具备可能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和漏报;二是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根据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和漏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量标准

公司围绕净利润潜在错报和漏报金额大小制定缺陷认定定量标准。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潜在错报和漏报金额大于或等于报表税前利润3%。
重要缺陷潜在错报和漏报金额大于报表税前利润的0.5%,但小于3%。
一般缺陷潜在错报和漏报金额小于或等于报表税前利润的0.5%。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认定标准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 ②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间后,未得到整改; ③发现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④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⑤审核主管单位或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⑥风险管理职能无效、控制环境无效、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间未得到及时整改。①未依照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它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进行认定。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从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包括可能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可能造成的人员健康安全影响以及重大负面影响。具体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员健康安全影响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2000万元(含)以上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对公司定期报告或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500万元(含)以上5人(含)以上死亡,或10人(含)以上重伤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500万元以下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受到省级(含)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造成负面影响

2、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认定标准①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受到监管机构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 ②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④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且难以恢复; ⑤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⑥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②违反决策程序,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③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并波及局部区域; ⑤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对公司造成重要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①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轻微; ②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③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不属于重大、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七、本年度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通过内部控制自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第三方评价和审核,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问题。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通过内部控制自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第三方评价和审核,注意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项,该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可控。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公司已于2023年5月4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2024年4月19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4〕52 号),最终处理结果及事故认定在报告中已经载明。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截至报告发出日已完成整改。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设计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与控制体系,并根据基本规范、评

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报告期内,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较好的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九、内部控制评价后续工作安排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发展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项,并及时进行了缺陷整改。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行业特性、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并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规范,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增强内部控制执行力,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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