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 25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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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4]25032号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鲁西化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鲁西化工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鲁西化工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023年5月1日上午,鲁西化工公司下属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45.31万元。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焦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天职业字[2024]25032号根据鲁西化工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对公司定期报告或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因而,鲁西化工公司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截至2023年12月31日鲁西化工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大整治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鲁西化工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以下无正文]
天职业字[2024]25032号[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 张居忠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朱广超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王明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