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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上倪路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出席2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建新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29日,向6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联监事胡建新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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