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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聚辰股份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聚辰股份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系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及其附件《第二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等有关规定编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以2024年4月29日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权益授予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相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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