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换届公告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唐旭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98,7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62.752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唐旭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陈明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沈晓莉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王志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马惠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张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首次任命董监高人员履历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张昕女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蒙古族,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1年1月至2004年11月任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4月担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9年12月至今担任上海三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担任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今担任河北明尚德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今担任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
本次换届为任期届满正常换届,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一致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一致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