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雪人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4-2026年)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源于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一直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综合考量企业经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四)充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合并报表中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发展中有资本扩张需求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并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一)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包括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在回报规划期内,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