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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在北京召开,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际到会董事11名。会议由霍学文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2024年一季度不良资产处置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3年度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议案》。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及条件发行资本补充工具: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

(2)发行市场:境内市场;

(3)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或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4)债券期限: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存续期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期限不少于5年期;

(5)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6)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8)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批准后24个月止。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届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及审批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决定资本补充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和条款,并办理监管报批和发行等具体事宜。前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批准后24个月止。同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以上资本补充工具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4年第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

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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