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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窦刚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窦刚贵述职报告

作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的工作中,能够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审慎发表意见,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2023年度具体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因任期届满且连续任期满六年,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7日和7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产生了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崔艳秋女士、刘文琴女士和孙慧女士担任。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窦刚贵先生,男,1969年出生,浙江大学EMBA硕士研究生,澳门大学管理学博士生在读。现任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新疆创安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新疆龙腾天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3月7日至2023年7月24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公司董事会一贯保持科学高效的决策程序,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以及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2023年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4次。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董事会7次,实际亲自出席6次,委托出席1次;应出席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4次。

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议作出的决议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作为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应出席会议3次,实际出席会议3次,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聘任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作为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应出席会议4次,实际出席会议4次,审议了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标准、关联交易、2022年度报告及2023年一季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本人与年报审计机构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参加了2022年年报审计进点前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进点前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以及完成阶段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充分交流了年报审计程序实施、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积极支持本人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会务、通讯、人员安排等条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1、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关联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两位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事项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外担保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认为,根据《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公司预计2023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事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对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通过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换届等事项。经审查,候选人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程序合法规范,被提名的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任职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聘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七)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核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对扩大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人员范围事项进行了审议。经核查,该事项符合《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九)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事项

2023年任职期间,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注销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金的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户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金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回购专户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金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回购的股份注销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股收益,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人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十)关于调整地产项目业绩承诺期的事项

2023年任职期间,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调整地产项目业绩承诺期的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调整地产项目业绩承诺期是基于公司实际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十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2023年任职期间,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不再具备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十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2、监督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全面理解公司各项制度,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控建设等情况,认真审阅各类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规范运作。

3、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本人深入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新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持续加强对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知,提高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十三)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十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共计披露定期报告2份、临时公告69份。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23年任职期间,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2023年任职期间,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23年任职期间,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24日之后,本人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衷心祝愿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窦刚贵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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