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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须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不能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企业审计管理中心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企业审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企业审计管理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金资源中心、审计管理中心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书面通知或者当面送达,通知时限不少于召开会议前3日。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按本规则第五条确定代为履行职责人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发出通知日期,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会议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委员应该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计管理中心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方式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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