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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董事会秘书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二)负责对ESG(环境、社会、治理)等可持续发展政策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三)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执行方案,以及公司年度ESG报告和相关披露信息;

(四)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战略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与战略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和执行流程;

(三)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共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稿和执行方案初稿,以及公司年度ESG报告和相关拟披露信息初稿;

(五)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

1、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如有)、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等;

2、项目发展的国内外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报告;

3、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如有);

(六)重大项目的主要指标及相应数据;

(七)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议时,可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并把审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的建议;

(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及相关说明,以及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和相关披露信息的意见;

(三)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的实施意见;

(四)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实施意见;

(五)重大项目的阶段性评估结果;

(六)战略委员会认为应呈报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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