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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将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信息披露的报刊,并按照规定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作为信息披露的网站。具体报刊和网站将在每年的年报上进行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邮箱、传真。设置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五)安排投资者及其代表、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使参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与投资者及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或召开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举办路演活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该等会议、活动或面对面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八)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九)邮寄、邮件发送公司定期报告和公司公告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第九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努力构建良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相关人员应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高度的责任性;

第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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