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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2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权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时。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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