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专职在本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小组组长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