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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身份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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