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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4月)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者“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者“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根据省联社相关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进行修订。
第八章 党委第四章 党委将加强党的建设内容前置至第四章,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原《章程》中后续条款序号“+7”。
第四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第四十九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根据监管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进行修订。
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应当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应当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权、处分权等权利; (八)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 (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十)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本行发生重大风险时,股东应当积极支持本行关于化解和(八)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 (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十)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本行发生重大风险时,股东应当按照《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恢复计划》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处置计划》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本行关于化解和抵御风险的相关举
抵御风险的相关举措。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适用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适用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下述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股份制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适用法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三)具备股份制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适用法律; (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该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二)最近一年具有前款列举情况人员; (三)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行章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就上述在本行任职的人员而言,除其近亲属外,还应包括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的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农与绿色金融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融伦理与合规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提名与薪酬考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农与绿色金融委员会、金融伦理与合规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1.《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应当具备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审计、提名、薪酬、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或负责人。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第一百六十三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战将《章程》原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中风险管委员会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进
(二)审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的重要政策; (二)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三)审议本行风险状况、风险管理工作等报告; (四)审议批准重大不良处置方案; (五)审批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及关键参数;审议或听取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报告等;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略目标,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的重要政策; (二)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四)审议本行风险状况、风险管理工作等报告及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批准重大不良处置方案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六)审批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及关键参数;审议或听取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行融合,修订为第一百五十六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五)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七)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 (九)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述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 (四)负责制定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五)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并负责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报告和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与原第一百六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融合,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要内容。 (二)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 (三)审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二)就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和行长提名的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就董事候选人、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提名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任(战略发展、风险管理及三农与绿色金融委员会主任除外)和委员; (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拟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二)就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和行长提名的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就董事候选人、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提名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行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1、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职权扩大至可提名董事会其他所有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2、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应当由监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确定。”进行修订。
其中,监事的薪酬方案和薪酬分配建议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行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章 党委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行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行长提名的第四章 党委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行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设置。 第三十七条 本行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干部队伍、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第四章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并结合本行实际,对本行《章程》中党委的职责权限、运行机制.基础保障方面的规定作细化表述。 同时将该章节提前至第四章,后续章节及条款序号顺延。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行长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内设纪律作风建设部门加强巡查监督,支持本行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本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本行党委。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担任副书记。

第四十条 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党委工作部、纪律监督室等党的工作机构。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配足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并完善保障机制,为本行党的建设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第四十一条 持续健全党委领导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保证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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